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后 如何进行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5-01-24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后就“束之高阁”,对报警数据不统计、不分析,对仪器仪表不进行日常维护,仪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现象,是很多企业安装仪器后的通病。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实时检测可燃气体泄漏浓度的精密仪器,可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管廊、电力、医药等领域,其安全维护及正确使用至关重要!


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要求——设置场所


涂装作业场所


0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02《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 5201-2007):5.8 当涂装作业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并使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包括合格泄爆装置),且喷漆工段防火分区占涂装车间面积不到20%时,厂房可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确定防火要求(喷漆工段防火分区的灭火设备配置除外)。11.4 涂装作业场所自动联锁控制和信号、报警装置整定值安全审查。


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涂料储存场所


0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气瓶仓库


0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3,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②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③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可燃气体报警器设置要求——设置高度


表:探测器安装技术参数

比重

与空气比重判定

安装高度

≥1.2

重于空气

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1,<1.2

略重于空气

释放源下方0.5m~1.0m

0.8~1.0

略轻于空气

高于释放源0.5m~1.0m

≤0.8

轻于空气

释放源上方2.0m内

O2


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注:《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4.1.2、6.1.2



表:GB/T 50493 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距离要求

释放源类型

安装距离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

≤10m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5m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储罐区域

≤10m



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要求


《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规程》(T/CCSAS015-2022)中要求:

5.1.3.1

01固定式仪器联动控制功能的启/停,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


5.1.3.2

02探测器设置在露天场所时,应对蒸汽、雨、雪、冰、尘等的不利影响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在保证探测器探头气流流通的前提下,应对探测器及电缆连接保护管采取防水措施。


5.1.3.3

03探测器处于高温环境时,应按以下要求使用:


◆ 探测器运行温度不高于仪器说明书给定的运行温度;

◆ 探测器应避免直接安装在热源上方,宜选择离开热源一定距离的相同高度位置安装;

◆ 在炎热地区使用时,露天探测器应加防护罩避免受太阳直射。


5.1.3.4

04对强电磁场干扰的场合,应采取屏蔽措施,确保探测器不受电磁干扰。


5.1.3.5

05探测器设置在不易接近的位置时,宜采用专用操作平台、爬梯、滑轮、摇臂等方式,进行检测和维护。检测维护后探测器应恢复到原状态。


5.1.3.6

06探测器的传感器应避免与易对其造成损害的有害物质接触。


5.1.3.7

07探测器维修更换后,应确保量程与报警控制器(二次表)设置的量程一致。


5.1.3.8

08需要储存传感器备件时,应确认传感器储存条件和失效期限。


5.1.4.1

09固定式仪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及时确认信号的真实性,分析报警原因,不应随意消除报警。现场确认报警信号时应不少于2人且须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5.1.4.2

10确认报警后,应迅速确定气体积聚位置或区域,通过工艺条件和控制仪表变化及现场环境,判断泄漏或释放情况,评估危险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1.4.3

11报警信息处置实行闭环管理,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记录数据应真实、完整、准确,并采取技术与管理措施消除泄漏源。


可燃气体探测器维护要求


《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使用及维护规程》(T/CCSAS015-2022)中要求:


常规检查


固定式气体探测器


016.1.1.1 应对固定式仪器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外观是否完好;

b)探测器防雨罩功能是否完善;

c)指示是否正常;

d)连接部件是否松动;

e)探测器部件是否堵塞;

f)二次仪表和专用控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6.1.1.2 应对固定式仪器的控制和报警单元进行检查,确保其灯光、报警和电路正常运行,检查周期不超过3个月。

6.1.1.3 每次检查都应记录并归档,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6.1.1.4 固定式仪器的位置变更应经过设计单位和使用单位审查核准,变更后应及时更新相关布置图表,并通知相关人员。

6.1.1.5 固定式仪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安排人员到现场确认,故障期间应做好替代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026.1.2.1 便携式仪器的常规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a)仪器有无不正常的情况,例如故障、报警、零点超差读数等;

b)传感器部件有无堵塞或包覆现象,避免待测气体到达仪器传感器时受阻碍,确保通过延长取样装置能正确取样;

c)延长取样装置的管线和装配部件是否有破裂、凹陷、弯曲或其他损坏,损坏的部件应按原部件的性能要求进行更换;

d)电池电力情况,必要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

e)仪器背夹是否完好,避免佩戴后掉落损坏仪器;

f)日其他功能性检查;

g)有无线传输功能的仪器,应检查无线传输功能是否正常。


6.1.2.2 便携式仪器的日常检查周期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环境确定,连续使用的仪器应每周检查一次;使用频率较低的仪器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储备的仪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6.1.3 移动式仪器应符合6.1.2的规定。



使用中检查


6.2.1 应参照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定期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和报警系统进行使用中检验。检验内容及周期包括:


a)零点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常规检查零点不正常时;

b)示值误差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超量程检测后;

c)响应时间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或超量程检测后;

d)气体报警系统各项功能全面检验,至少六个月一次。


6.2.2 用于受限空间、动火等特殊作业的仪器,使用前应进行使用中检验。

6.2.3 使用中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气体的传感器、气候变化、作业环境条件和验合格率确定长期使用并已出现老化现象的仪器、在恶劣环境中使用的仪器等,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

6.2.4 对检验不合格的仪器应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要求进行标定或校准确认,仍不合格的仪器不应继续使用。

6.2.5 应将每次检验结果、检验人员、检验日期等记录在案。


检定/校准


6.3.1 在用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检定的应取得检定证书,校准的应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2 新采购或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检定/校准,并取得相应检定合格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合格,否则不应投入使用。

6.3.3 对计量性能有疑问或仪器维修更换重要部件(主要包括传感器、主板、吸气泵等会对仪子器的性能产生影响的部件)后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3.4 负责气体检测报警仪或系统检定/校准的机构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设备、方法等应符合规范要求,量值传递应满足溯源要求。

6.3.5 检定/校准周期不超过12个月,气候变化大、作业环境条件恶劣的关键岗位应缩短检定/校准周期,不得使用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仪器。

6.3.6 所有检定/校准都应由检定/校准单位出具结果报告并存档。

6.3.7 每台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有唯一性标识及检定/校准状态标识。

6.3.8 对于缺少现行检定/校准方法的气体检测报警仪,使用单位(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制定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明确测试周期,确保仪器正常可。


报废


6.4.1 气体检测报警仪的电子元器件出现故障后,可送维修部门进行维护维修,维修后经检验合格时,可重复使用,不合格时应作报废处理。

6.4.2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子产品应送交有资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处理,并按规定办理资产核销。



可燃气体探测器是精密仪器,在安装及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和维护,及时进行报警数据分析处理,才能真正的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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